深圳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昨日开幕。《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一稿)》提请本次会议二审。该条例二审稿此前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时,有关“粤B牌强制安装电子芯片”的规定,引发社会对公民隐私权的担忧。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据此作出重要修改,强制安装电子芯片的范围将限定在重型货车、校车等八种社会车辆,市民的私家车可自愿选择安装与否。
本次修改可谓市民意见影响立法的一个典型案例。
深圳列入电子芯片首批试点城市
但该条例一审时已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电子芯片是否侵犯个人隐私”的疑问。4月3日,市人大法委公开征求条例修正案二审稿立法意见时,社会上关于电子芯片侵犯个人隐私的担忧进一步放大。
为何该条例规定要安装电子芯片?据市交警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机动车配发电子标识是公安部在全国推行的加强机动车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并明确将深圳列入第一批试点城市。现有的视频卡口等信息采集手段因技术局限性,已不能满足当前城市智能交通管理基础信息采集的需求,安装电子标识可以为科学管理城市交通提供基础性信息和拓展交通管理手段。同时,电子标识的使用,能帮助公安机关更为有效地打击车辆盗抢、假牌、套牌车辆、交通事故逃逸等不法行为。
电子芯片不主动发射信号
他还谈到电子芯片在未来生活中的N种功能。如实现停车交费、高速公路缴费、路边停车收费以及智能识别等其他功能,将大大便利居民的生活。
市交警局有关负责人对此解释说,电子标识是一种类似小区停车卡的无供电装置卡片,其本身不具备主动发送信号的能力,只能在设置的识别点处才会被识别,识别的距离约为20米,超出距离卡片无法被感应识别。电子标识无实时定位的技术特征,不会造成车辆位置定位信息的泄露。此外,电子标识仅是车辆号牌信息的“电子化”,标识内写入的信息仅为车辆的属性信息(如车牌号、车身颜色)等,不会写入车主的个人信息。并且,写入和修改信息须经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制度,以确保信息安全。
强制安装范围限定在八类车辆
这八类车辆包括,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需申请通行证的非本市登记注册车辆等。
根据条例二审稿规定,市民自愿安装电子芯片的费用由政府承担,不会增加机动车车主的经济负担。同时,针对不按规定安装和破坏或者擅自拆除机动车安装的电子标识的行为,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罚款。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若强制所有车辆安装电子标识,所带来公共管理便利和公民个人权利保护的边界如何确定尚待深入探讨。为慎重起见,法工委会同内司工委、市交委和市交警局对该条文进行了研究修改,从兼顾公民合法权利和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条例二审稿规定,对特定的危险系数较高和对安全需求较高的八类车辆安装电子标识,并保留其他车辆车主自愿申请安装电子标识的权利。
规范辅助执法人员执法行为
在有关交通督导员职责的规定方面,条例二审稿将“协助交通警察使用摄录设备固定和收集证据”修改为“使用摄录设备记录机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违法行为”;将“协助控制肇事人员”修改为“配合查找事故当事人和证人”。这两处修改相应缩小了交通督导员参与取证和执法的权力,进一步规范辅助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此外,记者还注意到条例二审稿对“交通督导员”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如,配备交通督导员的批准权由市委机构编制办转到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