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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予重视电子数据收集审查

发布于:2015-05-22 09:09来源:chengdu.dianzizhan.net作者:成都电子展
  电子数据收集运用的专业性强,侦查人员尚未熟练掌握。案件侦办过程中收集到的电子数据内容专业,覆盖面广,侦查人员在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讯问都要用到专业性知识,这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在自身知识储备的基础上对收集到的电子数据进行识别、判断。但当前,侦查人员对电子数据的掌握能力还不成熟,阻碍了电子数据的具体适用。笔者建议,办案人员可根据案情的需要,本着降低办案成本、提升电子数据证明效力的目的,将电子数据与其他普通证据进行转换。司法实践中比较常用的是电子数据与书证之间的相互转化,如电子台账,可以通过打印的方式,将其由虚拟数据转化为纸质形式。
 
  电子数据表现形式多样,审查较为复杂。电子数据在某些情况下是以不可识别的数据或者难以识别的信息形式存在,以致在侦查过程中对电子数据的审查较为复杂。侦查人员在侦查终结报告中列明的证据,应充分考虑公诉部门对证据的理解,组合相关衍生证据或者转化成书证、物证等。笔者建议,一方面,加强对侦查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让大部分侦查人员掌握电子信息技术的基本知识,还可以通过单独培训,使部分人员能够顺利掌握话单分析、手机检验等更加复杂的技术手段。另一方面,可探索建立电子数据专家资讯库,通过专家咨询制度来帮助侦查人员确认证据的真实性。
 
   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作为证据的法律地位。经过两年多的实践应用,电子证据在检察机关司法办案中发挥了指向、佐证、定案等重要作用,但在电子证据的收集应用与审查过程中仍存在两个问题,应予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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